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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商务部发布网购新规:用户可无条件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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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echWeb报道】4月12日消息,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提出一套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包括允许消费者无理由撤单、平台应建异地备份等。《规范》主要呈现以下几大特点:

1 分离平台自营业务与第三方服务业务

作为独立于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平台,《规范》要求其应当遵从“业务隔离”原则,必须分离平台自营业务与第三方服务业务,从制度上确保平台相对交易双方的公平、公正和独立。

2 给消费者时间考虑撤单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3 平台应建异地备份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4 平台改“规矩”要提前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

5 网上介绍不能与实物不符

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

6 卖家保证金供先行赔付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

以下为《规范》全文: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目 录

前 言

引 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平台经营者

3.4站内经营者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5.7 用户协议

5.8 交易规则

5.9 终止经营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6.5 交易秩序维护

6.6 交易错误

6.7货物退换

6.8 知识产权保护

6.9 禁止行为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8.3 广告发布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9.2 投诉管理

9.3 政府监管

前 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 言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部负责对本规范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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