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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 微博撒谎 没骗到钱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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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报道,“7·23”温州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后,腾讯网署名为“郭瑶”的用户发微博称,其百天大的孩子在此次事故中遇难,并上传了多张孩子的照片。

  一时间,该微博被转发数十万次,很多网友跟帖说,已给“郭瑶”汇去慰问金。但也有网友质疑“郭瑶”的真实身份,并提出从照片上看,孩子应该不止百天大。

  经证实,照片中的婴儿已6个多月且并未遇难,自称“郭瑶”的女子是借用他人照片,假冒遇难者家属。

  事后,“郭瑶”的微博账号已被注销。

  ●法律看点

  1.微博发布者是否要对其说的话负责?

  2.在微博上撒谎骗钱,是否涉嫌诈骗罪?

  3.运营商是否有监管义务?

  律师解读

  发帖人

  不用真名 说话也得负责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孙景伟律师认为,微博的发布者应对自己发布的言论负责。

  孙律师说,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界限。根据《互联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发帖者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吴骋律师同样认为,微博发布者可以不用真实姓名,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负责地说话。如果其言论触犯了法律,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没骗到钱 也是犯罪行为

  孙律师称,在微博上撒谎、骗钱,涉嫌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郭瑶”以骗慰问金为目的在微博上发布虚假信息,应属于诈骗行为。

  如果其非法所得数额较大,达到法律规定的金额,其行为就涉嫌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也就是说,诈骗3000元以上,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事件中,“郭瑶”假冒遇难者家属,即使没骗到钱,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诈骗未遂,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运营商

  事后监管得到位

  吴律师表示,微博运营商对微博用户发布的言论具有监管义务,但由于微博的开放性和即时性,运营商不可能在用户发布前对其要发表的言论进行审查和甄别。所以,运营商的主要责任还是事后监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若发现微博中的信息违法,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吴骋律师解释,如果运营商对用户利用微博诈骗事先并不知情,则不构成诈骗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运营商疏于监管,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面临行政处罚。同时,若因其疏于监管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运营商还可能要进行民事赔偿。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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